• 「專業科目」與「共同科目」中的每個工作項目都分別進行「讀題」與「測驗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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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單選題 - 124題

試題1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之室內裝修業,應設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①1人 ②2人 ③3人 ④4人 以上。
  • 1人
  • 2人
  • 3人
  • 4人

正確解答:  1 1人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9 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試題2
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由下列何者簽證負責 ①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②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③結構技師 ④建築師 。
  •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 結構技師
  • 建築師

正確解答:  4 建築師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5 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試題3
下列何者非為「建築法」所稱之主要構造 ①基礎 ②主要梁柱 ③分間牆④承重牆壁 。
  • 基礎
  • 主要梁柱
  • 分間牆
  • 承重牆壁

正確解答:  3 分間牆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試題4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備不含 ①電力 ②昇降 ③防空避難 ④冷凍 。
  • 電力
  • 昇降
  • 防空避難
  • 冷凍

正確解答:  4 冷凍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試題5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圖說中之位置圖,下列何者非屬應註明項目 ①裝修地址 ②樓層 ③所在位置 ④使用用途 。
  • 裝修地址
  • 樓層
  • 所在位置
  • 使用用途

正確解答:  4 使用用途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
試題6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圖說中之裝修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①1/500 ②1/300 ③1/200 ④1/100 。
  • 1/500
  • 1/300
  • 1/200
  • 1/100

正確解答:  4 1/100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
試題7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圖說中之裝修平面圖,下列何者非屬應註明項目 ①各部分用途 ②尺寸 ③材料 ④數量 。
  • 各部分用途
  • 尺寸
  • 材料
  • 數量

正確解答:  4 數量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
試題8
依「建築技術規則」,下列何者非屬不燃材料 ①混凝土 ②磚 ③塑膠製品 ④鋁 。
  • 混凝土
  • 塑膠製品

正確解答:  3 塑膠製品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二十八、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試題9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於地面層之辦公室,樓地板面積在 ①100平方公尺 ②200平方公尺 ③300平方公尺 ④400平方公尺 以下者,其內部裝修材料不受限制。
  • 100平方公尺
  • 200平方公尺
  • 300平方公尺
  • 40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1 100平方公尺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五節    內部裝修限制
第88條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除下 (十)表至 (十四)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
試題10
依「建築技術規則」,非設於地面層之補習班,按其樓地板面積每 ①100平方公尺 ②200平方公尺 ③300平方公尺 ④500平方公尺 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及防火構造區劃分隔者,其內部裝修材料不受限制。
  • 100平方公尺
  • 200平方公尺
  • 300平方公尺
  • 50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1 100平方公尺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五節    內部裝修限制
第88條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除下 (十)表至 (十四)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
試題11
依「建築技術規則」,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①100平方公尺 ②300平方公尺 ③500平方公尺 ④1500平方公尺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100平方公尺
  • 300平方公尺
  • 500平方公尺
  • 150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4 1500平方公尺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79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試題12
依「建築技術規則」,防火構造建築物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區劃分隔時,該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 ①遮焰性 ②穩定性 ③阻熱性 ④散熱性 。
  • 遮焰性
  • 穩定性
  • 阻熱性
  • 散熱性

正確解答:  3 阻熱性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79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試題13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其區劃面積得放寬為 ①2000 ②2250 ③3000 ④3750 平方公尺。
  • 2000
  • 2250
  • 3000
  • 3750

正確解答:  3 3000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79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試題14
依「建築技術規則」,12層以下之建築物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 ①半小時 ②1小時 ③1.5小時 ④2小時 之防火時效。
  • 半小時
  • 1小時
  • 1.5小時
  • 2小時

正確解答:  2 1小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85條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試題15
下列何項不屬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之室內裝修行為? ①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②分間牆之變更 ③高度超過1.2M固定於地板之隔屏 ④地氈之黏貼及擺設 。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 分間牆之變更
  • 高度超過1.2M固定於地板之隔屏
  • 地氈之黏貼及擺設

正確解答:  4 地氈之黏貼及擺設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試題16
室內裝修專業設計人員,若為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需再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多少小時以上才具資格? ①8小時 ②21小時 ③36小時 ④48小時 。
  • 8小時
  • 21小時
  • 36小時
  • 48小時

正確解答:  2 21小時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16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試題17
耐燃材料為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幾級之材料? ①一級 ②二級 ③三級 ④不分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不分級

正確解答:  3 三級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三十、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試題18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裝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多少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①0.5小時 ②1小時 ③1.5小時 ④2小時 。
  • 0.5小時
  • 1小時
  • 1.5小時
  • 2小時

正確解答:  4 2小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 一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三節         建築物之防火
第205條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試題19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G類供辦公用途之建築物其走廊之設置規定,於單側有居室時,走廊寬度至少為 ①90公分 ②100公分 ③110公分 ④120公分 。
  • 90公分
  • 100公分
  • 110公分
  • 120公分

正確解答:  4 120公分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92條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
...
 
三、其他建築物:
(一)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層時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
a.走廊二側有居室者:1.6公尺以上
b.其他走廊:1.2公尺以上
試題20
下列何項非屬「建築技術規則」所列不視為居室部份,應受「居室或該使用部份」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 門廳、走廊
  • 浴室
  • 茶水間
  • 廁所

正確解答:  3 茶水間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試題21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列何者非為室內裝修從業者 ①開業建築師 ②營造業 ③室內裝修業 ④包工業 。
  • 開業建築師
  • 營造業
  • 室內裝修業
  • 包工業

正確解答:  4 包工業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試題22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那一項屬避難逃生設備? ①標示設備 ②照明設備 ③滅火設備 ④排煙設備 。
  • 標示設備
  • 照明設備
  • 滅火設備
  • 排煙設備

正確解答:  1 標示設備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10條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如下: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
試題23
下列哪項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滅火設備? ①火警自動警報器 ②緊急照明設備 ③室內消防栓 ④防火區劃 。
  • 火警自動警報器
  • 緊急照明設備
  • 室內消防栓
  • 防火區劃

正確解答:  3 室內消防栓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 8 條
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試題24
依相關法規設計建築物室內樓梯時,應檢核樓梯 ①美觀 ②造價 ③淨高④工期 。
  • 美觀
  • 造價
  • 淨高
  • 工期

正確解答:  3 淨高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七節  樓梯、欄杆、坡道
第35條
(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
試題25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3條規定,請問下列何項組別不屬於商業類(即B類)? ①娛樂場所 ②金融證券 ③旅館 ④商場百貨 。
  • 娛樂場所
  • 金融證券
  • 旅館
  • 商場百貨

正確解答:  2 金融證券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條文:
第 3-3 條
...
B類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
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 - 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 - 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B - 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 - 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試題26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定義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為「運輸場所」,屬那一類別? ①公共集會類 ②商業類 ③辦公、服務類 ④休閒、文教類 。
  • 公共集會類
  • 商業類
  • 辦公、服務類
  • 休閒、文教類

正確解答:  1 公共集會類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條文:
第 3-3 條
...
A類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
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
區劃之場所。
A - 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A - 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試題27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樓梯之淨高不得小於190公分,所謂淨高為自樓梯何處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 ①級面之最外緣 ②級面之最內緣 ③梯階板中心之中心處 ④樓梯底層面 。
  • 級面之最外緣
  • 級面之最內緣
  • 梯階板中心之中心處
  • 樓梯底層面

正確解答:  1 級面之最外緣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七節 樓梯、欄杆、坡道
第35條
(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
試題2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及外牆防火時效有所規定,除基地鄰接寬度多少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多少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外? ①1.5公尺以上 ②3公尺以上 ③6公尺以上 ④9公尺以上 。
  • 1.5公尺以上
  • 3公尺以上
  • 6公尺以上
  • 9公尺以上

正確解答:  3 6公尺以上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六節 防火間隔
第110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
試題29
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份,應具有多少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①半小時 ②一小時 ③二小時 ④無規定 其牆上開口應裝設其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 半小時
  • 一小時
  • 二小時
  • 無規定

正確解答:  2 一小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六節  防火間隔
第110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30
下列哪種建築物不是「建築技術規則」所稱特定建築物,不受其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之規定所規範? ①演藝場 ②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集會堂 ③學校 ④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機關 。
  • 演藝場
  • 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集會堂
  • 學校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機關

正確解答:  2 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集會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五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一節  通則
第117條
本章之適用範圍依左列規定: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電視播送室、電影攝影場、及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集會堂。
二、夜總會、舞廳、室內兒童樂園、遊藝場及酒家、酒吧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三、商場(包括超級市場、店鋪)、市場、餐廳(包括飲食店、咖啡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但在避難層之店鋪,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
四、旅館、設有病房之醫院、兒童福利設施、公共浴室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五、學校。
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七、工廠類,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七十平方公尺者。
八、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限於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停車場者)等。
九、倉庫、批發市場、貨物輸配所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十、汽車加油站、危險物貯藏庫及其處理場。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十二、屠宰場、污物處理場、殯儀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試題31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其高低差在3公分以下者,其坡度不得超過 ①1/2②1/3 ③1/5 ④1/10 。
  • 1/2
  • 1/3
  • 1/5
  • 1/10

正確解答:  1 1/2

簡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條文: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6       坡道
206.2.3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無障礙坡道坡度
試題32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下列何項非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 ①不得使用旋轉梯 ②不得設置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④樓梯平台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
  • 不得使用旋轉梯
  • 不得設置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 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 樓梯平台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正確解答:  4 樓梯平台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簡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條文:
第三章    樓梯
301       通則
301.1 樓梯形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301.2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302.3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試題33
依「消防法」規定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排煙管道、進風口等均應以 ①耐燃材料製造 ②防焰材料製造 ③不燃材料製造 ④耐火材料製造 。
  • 耐燃材料製造
  • 防焰材料製造
  • 不燃材料製造
  • 耐火材料製造

正確解答:  3 不燃材料製造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189條
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一、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
(二)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二、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排煙風管、進風口、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二)排煙、進風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限。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34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①100平方公尺 ②80平方公尺 ③60平方公尺 ④40平方公尺 。
  • 100平方公尺
  • 80平方公尺
  • 60平方公尺
  • 4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4 40平方公尺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238條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
      間隔。
三、防災中心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以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二)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三)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四)連接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五)緊急發電機。
(六)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七)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八)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
(九)排煙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 259 條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35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幾公分內應保持淨空,不得有障礙物? ①45公分 ②60公分 ③30公分 ④40公分 。
  • 45公分
  • 60公分
  • 30公分
  • 40公分

正確解答:  1 45公分

簡析:
試題36
同一層樓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樓層地板多大面積時,得視為另一層樓 ①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 ②二分之一或120平方公尺 ③四分之一或80平方公尺 ④五分之一或60平方公尺 。
  • 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
  • 二分之一或120平方公尺
  • 四分之一或80平方公尺
  • 五分之一或6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1 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試題37
下列何者非屬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①滅火設備 ②警報設備 ③避難逃生設備 ④避雷設備 。
  • 滅火設備
  • 警報設備
  • 避難逃生設備
  • 避雷設備

正確解答:  4 避雷設備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7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試題38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各類場所使用用途分類,有關集合住宅或辦公室屬於下列何種分類場所? ①甲類場所 ②乙類場所 ③丙類場所 ④丁類場所 。
  • 甲類場所
  • 乙類場所
  • 丙類場所
  • 丁類場所

正確解答:  2 乙類場所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12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
      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
      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
      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39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增建或改建部分,若僅考量面積因素,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多少平方公尺以上,或佔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多少比例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①1000平方公尺,三分之一 ②1000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③1500平方公尺,三分之一 ④1500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
  • 1000平方公尺,三分之一
  • 1000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 1500平方公尺,三分之一
  • 1500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正確解答:  2 1000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13條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
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試題40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下列何者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①200平方公尺 ②500平方公尺 ③1000平方公尺 ④1500平方公尺 。
  • 200平方公尺
  • 500平方公尺
  • 1000平方公尺
  • 150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3 1000平方公尺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24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試題4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得免裝撒水頭? ①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②集合住宅之客廳 ③辦公室 ④表演場所 。
  • 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 集合住宅之客廳
  • 辦公室
  • 表演場所

正確解答:  1 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設備編條文:
第三章   消防設備
第二節  自動撒水設備
第57條
(免裝撒水頭之房間)左列房間,得免裝撒水頭:
一、洗手間、浴室、廁所。
二、室內太平梯間。
三、防火構造之電梯機械室。
四、防火構造之通信設備室及電腦室,具有其他有效滅火設備者。
五、貯存鋁粉、碳酸鈣、磷酸鈣、鈉、鉀、生石灰、鎂粉、過氧化鈉等遇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試題42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設有自動啟動裝置時,其感知器應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下列何者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①三公尺 ②四公尺 ③五公尺 ④六公尺 。
  • 三公尺
  • 四公尺
  • 五公尺
  • 六公尺

正確解答:  3 五公尺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52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試題43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那一單位申請火災證明,作為相關用途使用 ①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②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 ③直轄市、縣(市)消防社政單位 ④中央消防主管機關 。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 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
  • 直轄市、縣(市)消防社政單位
  • 中央消防主管機關

正確解答: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簡析: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27條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試題44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5條建築物使用泡沫滅火設備時,其放射區域 ①應佔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 ②應佔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 ③應佔樓地板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至少100平方公尺 ④應佔樓地板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 。
  • 應佔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
  • 應佔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
  • 應佔樓地板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至少100平方公尺
  • 應佔樓地板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1 應佔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75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使用泡水噴頭時,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二百平方公尺。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放射區域依其實際樓地板面積計。
試題45
乾粉滅火設備應使用下列何種加壓或蓄壓用氣體? ①氧氣 ②氫氣 ③空氣 ④二氧化碳 。
  • 氧氣
  • 氫氣
  • 空氣
  • 二氧化碳

正確解答:  4 二氧化碳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104條
加壓或蓄壓用氣體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加壓或蓄壓用氣體應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

四、清洗配管用氣體,另以容器儲存。
五、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46
在實施都市計畫區內,幾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屬於公眾使用建築物 ①五層 ②六層 ③十一層 ④七層 。
  • 五層
  • 六層
  • 十一層
  • 七層

正確解答:  2 六層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5 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
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註:以上的法條內容,規定了幾種「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但並沒有規定樓層數要多少以上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面積需要多大的才算。
但是在「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的行政命令中,就羅列了另外22種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種類,其中第二十點就規定了「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試題47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面樓層達下列何者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誌之防焰物品 ①七層 ②十一層 ③十三層 ④十五層 。
  • 七層
  • 十一層
  • 十三層
  • 十五層

正確解答:  2 十一層

簡析: 消防法條文:
第11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試題48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下述何者不須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成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①指壓按摩場所 ②國際觀光旅館 ③總樓地板面積為150平方公尺以下之集合住宅 ④總樓地板面積為300平方公尺之餐廳 。
  • 指壓按摩場所
  • 國際觀光旅館
  • 總樓地板面積為150平方公尺以下之集合住宅
  • 總樓地板面積為300平方公尺之餐廳

正確解答:  3 總樓地板面積為150平方公尺以下之集合住宅

簡析: 消防法條文:
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1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試題49
依據「消防法」規定,供營業使用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亡者,最高可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①1年 ②3年 ③5年 ④7年 。
  • 1年
  • 3年
  • 5年
  • 7年

正確解答:  4 7年

簡析: 消防法條文:
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試題50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係依據下列何項法律授權訂定? ①建築法 ②營造業法 ③建築師法 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建築法
  • 營造業法
  • 建築師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正確解答:  1 建築法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試題5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下列何者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①大樓委員會 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③社區委員會 ④住戶代表會議 。
  • 大樓委員會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社區委員會
  • 住戶代表會議

正確解答:  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簡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52
建築物住宅之居室,其採光面積應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之 ①八分之一 ②九分之一 ③十分之一 ④十五分之一 。
  • 八分之一
  • 九分之一
  • 十分之一
  • 十五分之一

正確解答:  1 八分之一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八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第41條
(採光面積)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左規定:
一、幼稚園及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托兒所、育幼院、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三、位於地板面以上五○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試題53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經依該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廢止登記證,未滿下列何者年限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①一年 ②二年 ③三年 ④四年 。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正確解答:  3 三年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40 條
經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前項期限屆滿後,重新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證者,應重新取得講習結業證書。
本書編者註:依據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所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皆在於規範「室內裝修業者」而非「專業技術人員」,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並無針對專業技術人員被廢止登記證之後,未滿某年限不得重新申請登記之規定。
本題題目似乎有誤,雖然如此,考卷出現此題時,請依照最新公布之標準答案作答即可。
試題54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一般居室天花板之淨高度以不得小於下列高度為原則 ①1.9公尺 ②2.1公尺 ③2.3公尺 ④2.5公尺 。
  • 1.9公尺
  • 2.1公尺
  • 2.3公尺
  • 2.5公尺

正確解答:  2 2.1公尺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六節 地板、天花板
第32條
(天花板)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試題55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幾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①一座 ②二座 ③三座 ④四座 。
  • 一座
  • 二座
  • 三座
  • 四座

正確解答:  1 一座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93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試題56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具有下列何者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①一個 ②二個 ③三個 ④四個 。
  • 一個
  • 二個
  • 三個
  • 四個

正確解答:  3 三個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試題57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規中之居室空間? ①工作間 ②浴室 ③娛樂間 ④集會間 。
  • 工作間
  • 浴室
  • 娛樂間
  • 集會間

正確解答:  2 浴室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試題58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①主要梁柱 ②固定隔屏 ③承重牆壁 ④樓地板 。
  • 主要梁柱
  • 固定隔屏
  • 承重牆壁
  • 樓地板

正確解答:  2 固定隔屏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試題59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①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②建築物設計人 ③建築物承造人 ④建築物監造人 。
  •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 建築物設計人
  • 建築物承造人
  • 建築物監造人

正確解答:  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 (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試題60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合下列何項法規規定 ①建築技術規則 ②建築管理規則 ③營造業管理規則 ④技師簽證規則 。
  • 建築技術規則
  • 建築管理規則
  • 營造業管理規則
  • 技師簽證規則

正確解答:  1 建築技術規則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77-2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
    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試題61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力、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種之牆壁,稱為 ①帷幕牆 ②承重牆 ③分間牆 ④外牆 。
  • 帷幕牆
  • 承重牆
  • 分間牆
  • 外牆

正確解答:  2 承重牆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二十五、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試題62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稱為 ①耐燃時效 ②防火時效 ③安全時效 ④避難時效 。
  • 耐燃時效
  • 防火時效
  • 安全時效
  • 避難時效

正確解答:  2 防火時效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三十一、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試題63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稱為 ①防火層 ②屋頂層 ③避難層 ④夾層 。
  • 防火層
  • 屋頂層
  • 避難層
  • 夾層

正確解答:  3 避難層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三十四、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試題64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稱為 ①直通樓梯 ②室內安全梯 ③區間梯 ④特別安全梯 。
  • 直通樓梯
  • 室內安全梯
  • 區間梯
  • 特別安全梯

正確解答:  4 特別安全梯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四十四、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
試題65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下列何者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①半小時 ②一小時 ③二小時 ④三小時 。
  • 半小時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三小時

正確解答:  2 一小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86條
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B-4組、F-1組、H-1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以上之B-3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試題66
一般可燃物所發生的火災,如:木材、紙類、纖維等是為 ①A類火災 ②B類火災 ③C類火災 ④D類火災 。
  • A類火災
  • B類火災
  • C類火災
  • D類火災

正確解答:  1 A類火災

簡析: 美國消防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NFPA),認為,因為不同材質而引起的火災,就應該有不同的滅火方式來對應,例如液體類的燃劑起火時(被歸為B 類),就不應該用同為液體的水來澆灌,以免讓火源更加漫溢,應該要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消防砂、泡沫滅火器等來滅火,因此各種場所都必須置備適用的滅火器,而如果是紙類、木材等材質引起的火災(被歸為A 類),即可用水或含水溶液來隔絕氧氣、冷卻被燃物,就能達到滅火的效果,如下表。

火災分類表
 
試題67
下列何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對「夾層」的定義 ①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②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③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之隔層,同一樓層內隔層面積未達該層樓地板面積 ④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之隔層,同一樓層內隔層面積未達該層樓地板面積
  • 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正確解答:  1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試題68
結構及材料與建築物結構體不同,可認定為建築物之裝修體的是 ①夾層 ②閣樓 ③隔層 ④地下層 。
  • 夾層
  • 閣樓
  • 隔層
  • 地下層

正確解答:  3 隔層

簡析: 「續商建築物室內隔層使用及樓層高度處理原則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用語定義範圍界定會議」會議紀錄:
發布日期:1997-10-14
內政部86.10.14台內營字第8681853號函
一、為徹底解決「夾層」所引發之問題,應拋開目前一般大眾對既存「夾層」之看法,以整體性之觀點看待問題,解決問題,方能澄清外界對本次修法是否有「就地合法」之疑慮。依此,本次修法係以如何合理規範室內裝修之行為,而非針對特別對象。
 
二、關於「夾層」與「隔層」之區分,其分析如下:
 
   1.夾層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已有明文,是夾層之面積,應計入建築物之容積,同時據以檢討相關應設置之設置、設施,如停車空間等,其樓板之構造及防火性能,亦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並可辦理產權登記,是可認定為建築物之構造體。
   2.隔層之結構及材料與建築物結構體不同,且不破壞原構造體,並僅作為貯物、貯藏之非居室空間使用,依現行規定,不得辦理產權之登記,是可認定為建築物之裝修體。
試題69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公室空間室內設計案,其內部茶水間裝修材料之耐燃材料級數應 ①視為無窗戶居室處理 ②依非居室空間的規定處理 ③依居室或該使用部份內部裝修材料的規定處理 ④依地下建築物的空間規定處理 。
  • 視為無窗戶居室處理
  • 依非居室空間的規定處理
  • 依居室或該使用部份內部裝修材料的規定處理
  • 依地下建築物的空間規定處理

正確解答:  3 依居室或該使用部份內部裝修材料的規定處理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試題70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公室空間室內設計案,其內部盥洗室裝修材料之耐燃材料級數應 ①視為無窗戶居室處理 ②依非居室空間的規定處理 ③依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的規定處理 ④依主管室的空間規定處理 。
  • 視為無窗戶居室處理
  • 依非居室空間的規定處理
  • 依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的規定處理
  • 依主管室的空間規定處理

正確解答:  2 依非居室空間的規定處理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試題71
室內裝修在不影響結構安全且防火區劃面積符合法令規定的前提下,將兩戶間的分戶牆開設出入口或拆除時 ①應先申請併戶,再將分戶牆開設出入口或拆除 ②分戶牆先開設出入口或拆除,再申請併戶 ③得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戶數 ④不可將分戶牆開設出入口或拆除 。
  • 應先申請併戶,再將分戶牆開設出入口或拆除
  • 分戶牆先開設出入口或拆除,再申請併戶
  • 得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戶數
  • 不可將分戶牆開設出入口或拆除

正確解答:  3 得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戶數

簡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建築法條文:
第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第77-2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綜上所述,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鄰的專有部分以後,原來的共同壁(分戶牆)即成為室內分間牆,因此,將二戶間之分戶牆拆除,在不影響結構安全且防火區劃面積符合法令規定之前提下,仍屬室內裝修行為,得免申請合併戶數,但申請標的應載明二戶地址,以資明確。不過,分戶牆若屬構造上的「承重牆」,室內裝修就不可任意拆除,因承重牆不僅是公寓大廈不得約定專用的項目,而且亦屬建築法明定的「主要構造」,非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不得擅自更動。
試題72
海島型木地板是以何種板材為底,再於該底材表面貼上實木薄片或木皮而成? ①蔗板 ②夾板 ③纖維板(密迪板) ④矽酸鈣板 。
  • 蔗板
  • 夾板
  • 纖維板(密迪板)
  • 矽酸鈣板

正確解答:  2 夾板

簡析: 海島型木地板最常見的底材,是由多層木皮以的木理絲向垂直交錯膠合(多層膠合板)後再高熱加壓而成,也就是由一般俗稱的夾板製成,夾板外再選用木紋花色美觀的實木柚木、橡木、胡桃木作為面材材質,海島型木地板的抗潮性與穩定性佳,因此廣獲家庭、商空採用。
試題73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 ①50m² ②100m² ③150m² ④200m² 者,視為另一樓層。
  • 50m²
  • 100m²
  • 150m²
  • 200m²

正確解答:  2 100m²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試題74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防火門窗周邊 ①6cm ②9cm③12cm ④15cm 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6cm
  • 9cm
  • 12cm
  • 15cm

正確解答:  4 15cm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三節    防火構造
第76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試題75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圖說之裝修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①十分之一 ②二十分之一 ③三十分之一 ④五十分之一 。
  • 十分之一
  • 二十分之一
  • 三十分之一
  • 五十分之一

正確解答:  3 三十分之一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試題76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 ①七日 ②八日 ③九日 ④十日 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
  • 七日
  • 八日
  • 九日
  • 十日

正確解答:  1 七日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試題77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 ①深藍色 ②深綠色 ③淺藍色 ④淺綠色 。
  • 深藍色
  • 深綠色
  • 淺藍色
  • 淺綠色

正確解答:  4 淺綠色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五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 318 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
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
試題78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 ①深藍色 ②深綠色 ③淺藍色 ④淺綠色 。
  • 深藍色
  • 深綠色
  • 淺藍色
  • 淺綠色

正確解答:  2 深綠色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五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 318 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
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
試題7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的相關規定,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其步行距離均不得超過 ①30m ②40m ③50m ④60m 。
  • 30m
  • 40m
  • 50m
  • 60m

正確解答:  1 30m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93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試題80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 ①2m² ②3m² ③4m² ④5m² 。
  • 2m²
  • 3m²
  • 4m²
  • 5m²

正確解答:  2 3m²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三節    防火構造
第76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試題81
玻璃纖維屬於「建築技術規則」所稱 ①耐燃一級 ②耐燃二級 ③耐燃三級 ④耐燃四級 之材料。
  • 耐燃一級
  • 耐燃二級
  • 耐燃三級
  • 耐燃四級

正確解答:  1 耐燃一級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二十八、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試題82
高層建築物之結構及防災避難等規定較為嚴格,室內裝修設計時,應特別注意「建築技術規則」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 ①60m ②50m ③40m ④30m 或樓層在16層以上之建築物。
  • 60m
  • 50m
  • 40m
  • 30m

正確解答:  2 50m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227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試題83
高層建築物之結構及防災避難等規定較為嚴格,室內裝修設計時,應特別注意;「建築技術規則」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50m或樓層在 ①24層 ②20層 ③18層 ④16層 以上之建築物。
  • 24層
  • 20層
  • 18層
  • 16層

正確解答:  4 16層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227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試題84
「建築技術規則」對各建築物種類應設置之衛生設備均有規定,設計時必須遵守;其中住宅或集合住宅每一居住單位至少設置 ①大便器1個、洗面盆1個、浴缸或淋浴1個 ②大便器2個、洗面盆2個、浴缸或淋浴2個 ③大便器2個、洗面盆2個、浴缸或淋浴1個 ④大便器2個、洗面盆1個、浴缸或淋浴1個 。
  • 大便器1個、洗面盆1個、浴缸或淋浴1個
  • 大便器2個、洗面盆2個、浴缸或淋浴2個
  • 大便器2個、洗面盆2個、浴缸或淋浴1個
  • 大便器2個、洗面盆1個、浴缸或淋浴1個

正確解答:  1 大便器1個、洗面盆1個、浴缸或淋浴1個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設備編條文:
第二章   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第二節 衛生設備
第37條
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85
公寓大廈之公共走廊、樓梯間、門廳等均屬 ①專用部分 ②私用部分 ③共同部分 ④區分所有人專用部分 ,非依法令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不得擅自裝修、開口或變更其構造材質、尺寸。
  • 專用部分
  • 私用部分
  • 共同部分
  • 區分所有人專用部分

正確解答:  3 共同部分

簡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PS:答案③共同部分,法規原文為共「用」部分。
試題86
涉及防火區劃範圍之變更,除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提出申請審核外,尚應循變更 ①建築執照 ②使用執照 ③雜項執照 ④竣工執照 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建築執照
  • 使用執照
  • 雜項執照
  • 竣工執照

正確解答:  2 使用執照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試題87
耐燃材料使用針對火災閃燃效應,其位置重要性之順序,依序應為 ①天花板、上方壁面、下方壁面、地板 ②地板、下方壁面、上方壁面、天花板 ③地板、天花板、下方壁面、上方面壁 ④上方壁面、下方面壁、天花板、地板 。
  • 天花板、上方壁面、下方壁面、地板
  • 地板、下方壁面、上方壁面、天花板
  • 地板、天花板、下方壁面、上方面壁
  • 上方壁面、下方面壁、天花板、地板

正確解答:  1 天花板、上方壁面、下方壁面、地板

簡析: 當密閉空間成為初期的起火現場,火焰由地面向上燃燒到天花板,濃煙與火燄會有如波浪般聚積在天花板上,逐漸形成一層分煙層並且緩緩繼續燃燒導致空間溫度逐漸上升直到超過600C,這時空間中的高溫環境使下方物體也逐漸分解,更釋放出以一氧化碳為主的可燃氣體,直到引爆現場,使現場陷入更為致命的火海,整個過程稱為「閃燃」。
由於火災通常都是從地面起火一直延燒到天花板,火焰在天花板停留越久,越容易聚積、擴大火焰與紛煙層,因此天花板的防火耐燃性能越高,越無法提供火焰燃燒的物質,從而阻止「閃燃」效應的發生,因此室內天花板的耐燃性能是室內空間中最為重要的。
試題88
①綠建材 ②生態建材 ③環保建材 ④永續建材 係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 綠建材
  • 生態建材
  • 環保建材
  • 永續建材

正確解答:  1 綠建材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299條
十二、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試題89
依消防安全規定,地面樓層達 ①6層 ②9層 ③11層 ④16層 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等,其管理權人應使用具有防焰性能之地毯、窗簾、布幕及展示用廣告板等防焰物品來進行裝修。
  • 6層
  • 9層
  • 11層
  • 16層

正確解答:  3 11層

簡析: 消防法條文:
第11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試題90
「建築法」所稱 ①新建 ②增建 ③改建 ④加建 ,係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之建造行為。
  • 新建
  • 增建
  • 改建
  • 加建

正確解答:  2 增建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九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試題91
①消防設備 ②防火設備 ③逃生設備 ④安全設備 之主要設備內容,可分為防火區劃、防火門及防火閘門等。
  • 消防設備
  • 防火設備
  • 逃生設備
  • 安全設備

正確解答:  2 防火設備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 75 條
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防火門窗。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試題92
建築物火災於室內起火後,火勢逐漸擴大過程中,因燃燒所生之可燃性氣體,蓄積於天花板附近,此種氣體與空氣混合且達到燃燒範圍,一舉引火形成巨大之火勢,使室內頓時成為火海之狀態,稱之 ①火苗 ②煙幕 ③閃燃 ④氣爆 現象。
  • 火苗
  • 煙幕
  • 閃燃
  • 氣爆

正確解答:  3 閃燃

簡析: 當密閉空間成為初期的起火現場,火焰由地面向上燃燒到天花板,濃煙與火燄會有如波浪般聚積在天花板上,逐漸形成一層分煙層並且緩緩繼續燃燒導致空間溫度逐漸上升直到超過600C,這時空間中的高溫環境使下方物體也逐漸分解,更釋放出以一氧化碳為主的可燃氣體,直到引爆現場,使現場陷入更為致命的火海,整個過程稱為「閃燃」。
由於火災通常都是從地面起火一直延燒到天花板,火焰在天花板停留越久,越容易聚積、擴大火焰與紛煙層,因此天花板的防火耐燃性能越高,越無法提供火焰燃燒的物質,從而阻止「閃燃」效應的發生,因此室內天花板的耐燃性能是室內空間中最為重要的。
試題93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 ①0.5小時 ②1小時 ③1.5小時 ④2小時 以上之防火時效。
  • 0.5小時
  • 1小時
  • 1.5小時
  • 2小時

正確解答:  2 1小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79-2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試題94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7條規定,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另有規定外,應具有 ①0.5小時 ②1小時 ③1.5小時 ④2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
  • 0.5小時
  • 1小時
  • 1.5小時
  • 2小時

正確解答:  2 1小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97條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95
建築物之基礎或梁柱,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行為者屬「建築法」所稱之 ①新建 ②增建 ③改建 ④修建 。
  • 新建
  • 增建
  • 改建
  • 修建

正確解答:  4 修建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九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試題96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築物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①300平公尺以下 ②200平方公尺以下 ③150平方公尺以下 ④100平方公尺以下 ,未變更防火避難相關設施者得經審查人員查核後,進行施工。
  • 300平公尺以下
  • 200平方公尺以下
  • 150平方公尺以下
  • 100平方公尺以下

正確解答:  4 100平方公尺以下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3 條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試題97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築物十層以下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①300平方公尺以下 ②200平方公尺以下 ③150平方公尺以下 ④100平方公尺以下 ,未變更防火避難相關設施者得經審查人員查核後,進行施工。
  • 300平方公尺以下
  • 200平方公尺以下
  • 150平方公尺以下
  • 100平方公尺以下

正確解答:  1 300平方公尺以下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3 條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試題98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其出入口前應設直徑 ①1.6公尺 ②1.5公尺 ③1.4公尺 ④1.2公尺 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
  • 1.6公尺
  • 1.5公尺
  • 1.4公尺
  • 1.2公尺

正確解答:  2 1.5公尺

簡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條文:
第四章    昇降設備
404       昇降機出入平台﹙停靠處﹚
404.1 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1/50,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1.5 公尺之淨空間。
試題99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在不考慮集合住宅時,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 ①120公分 ②100公分 ③90公分 ④75公分 。
  • 120公分
  • 100公分
  • 90公分
  • 75公分

正確解答:  3 90公分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74 條(97年3月13日刪除)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昇降機出入口前方六十公分處之地板面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深度及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406.1 機廂尺寸:昇降機門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35公分﹙不需扣除扶手占用之空間﹚(如圖406.1)。
但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集合住宅之昇降機門淨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125公分(不需扣除扶手占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試題100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 ①3公尺 ②2.5公尺 ③2公尺 ④1.5公尺 。
  • 3公尺
  • 2.5公尺
  • 2公尺
  • 1.5公尺

正確解答:  4 1.5公尺

簡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條文:
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
504       廁所
504.1
淨空間: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50 公分﹙圖504.1﹚。
504.2
門: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80 公分。

試題101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應採用橫向拉門,門寬度不得小於 ①70公分 ②80公分 ③90公分 ④100公分 。
  • 70公分
  • 80公分
  • 90公分
  • 100公分

正確解答:  3 90公分

簡析: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第十一條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
(五)廁所盥洗室:
1.無障礙通路: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室,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2.門: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不得使用凹入式、扭轉式(含喇叭鎖)之門把及鎖扣,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編按:
依上述法規規定,本題實際正確答案似應為「80公分」,考生在學科考前可詳查最新版勞動部公布題庫標準答案版本,考試時應以勞動部公布之標準答案作答。
試題102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其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份,其室內與天花板以 ①耐燃一級 ②耐燃二級 ③耐燃三級 ④防焰 材料裝修者,免再與其他部份作防火區劃分隔。
  • 耐燃一級
  • 耐燃二級
  • 耐燃三級
  • 防焰

正確解答:  1 耐燃一級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79-2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條文:
第 92 條
六、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三層以下建築物,其管道間之防火時效不得小於一小時,四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二小時。」
110年1月19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9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已定有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之防火區劃規定,圍閉管道間之牆壁尚無較其他防火區劃牆壁更高防火時效之必要,爰刪除第六款後段有關管道間防火時效之規定。
試題103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7條規定,安全梯間四周牆壁,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應以 ①耐燃一級 ②耐燃二級 ③耐燃三級 ④防焰 材料為限。
  • 耐燃一級
  • 耐燃二級
  • 耐燃三級
  • 防焰

正確解答:  1 耐燃一級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97條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104
設置殘障專用廁所時應留設輪椅迴轉空間,其迴轉直徑至少為 ①100公分 ②120公分 ③130公分 ④150公分 。
  • 100公分
  • 120公分
  • 130公分
  • 150公分

正確解答:  4 150公分

簡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條文:
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
504       廁所
504.1
淨空間: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50 公分﹙圖504.1﹚。
504.2
門: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80 公分。


編按:
依上述法規規定,第202題實際正確答案應為「80公分」,但本書截稿前,本題標準答案仍未勘誤,讀者可詳查最新版勞動部公布題庫標準答案版本,考試時應以勞動部公布之標準答案作答。
試題105
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的室內裝修用不燃材料之等級等同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的 ①耐燃一級 ②耐燃二級 ③耐燃三級 ④耐燃四級 。
  • 耐燃一級
  • 耐燃二級
  • 耐燃三級
  • 耐燃四級

正確解答:  1 耐燃一級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彙編
內政部函84.10.2台(84)內營字第8480432號函: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有關
說明:內部裝修材料規定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板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規定一致。
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1995-10-02
函件內容: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有關內部裝修材料規定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板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規定一致,不燃材料應比照耐燃一級,耐火板比照耐燃二級、耐燃材料比照耐燃三級材料辦理認定,請查照轉行。
試題106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 ①5% ②15% ③60% ④70% 以上。
  • 5%
  • 15%
  • 60%
  • 70%

正確解答:  3 60%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六節     綠建材
第321條
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
二、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無須鋪設地面材料部分,其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試題107
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的室內裝修用耐火板之等級等同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的 ①耐燃一級 ②耐燃二級 ③耐燃三級 ④耐燃四級 。
  • 耐燃一級
  • 耐燃二級
  • 耐燃三級
  • 耐燃四級

正確解答:  2 耐燃二級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彙編
內政部函84.10.2台(84)內營字第8480432號函: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有關
說明:內部裝修材料規定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板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規定一致。
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1995-10-02
函件內容: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有關內部裝修材料規定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板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規定一致,不燃材料應比照耐燃一級,耐火板比照耐燃二級、耐燃材料比照耐燃三級材料辦理認定,請查照轉行。
試題108
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的室內裝修用耐燃材料之等級等同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的 ①耐燃一級 ②耐燃二級 ③耐燃三級 ④耐燃四級 。
  • 耐燃一級
  • 耐燃二級
  • 耐燃三級
  • 耐燃四級

正確解答:  3 耐燃三級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彙編
內政部函84.10.2台(84)內營字第8480432號函: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有關
說明:內部裝修材料規定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板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規定一致。
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1995-10-02
函件內容: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有關內部裝修材料規定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板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規定一致,不燃材料應比照耐燃一級,耐火板比照耐燃二級、耐燃材料比照耐燃三級材料辦理認定,請查照轉行。
試題109
下列何者可歸為「建築技術規則」中之耐火板 ①耐燃合板 ②耐燃纖維板 ③耐燃石膏板 ④耐燃塑膠板 。
  • 耐燃合板
  • 耐燃纖維板
  • 耐燃石膏板
  • 耐燃塑膠板

正確解答:  3 耐燃石膏板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二十九、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試題110
當您所承攬的室內裝修個案為供補習班教室使用時,走廊兩側有設置教室者,設計時其走廊寬度至少應為 ①180cm ②200cm ③220cm ④240cm 。
  • 180cm
  • 200cm
  • 220cm
  • 240cm

正確解答:  4 240cm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92條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火構造,不在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三、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四、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試題111
當您所承攬的室內裝修個案為供補習班教室使用時,走廊僅單側設有教室者,設計時其走廊寬度至少應為 ①160cm ②180cm ③200cm ④240cm 。
  • 160cm
  • 180cm
  • 200cm
  • 240cm

正確解答:  2 180cm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92條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火構造,不在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三、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四、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試題112
一般消防排煙中的自然排煙,所指的有效開口率之檢討,是指排煙口應設在天花板下幾公分範圍內? ①30公分 ②50公分 ③60公分 ④80公分 。
  • 30公分
  • 50公分
  • 60公分
  • 80公分

正確解答:  4 80公分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二節   排煙設備
第101條
(排煙設備之構造)排煙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以防煙壁區劃,區劃範圍內任一部份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並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管)相接。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113
風管垂直貫穿整個樓層時,應設於管道間內,該管道間之防火時效要求,在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時需為 ①半小時 ②一小時 ③二小時 ④三小時 。
  • 半小時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三小時

正確解答:  3 二小時

簡析: 本題出自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設備編第五章第一節第92條第六款之早年規定:
六、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三層以下建築物,其管道間之防火時效不得小於一小時,四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二小時。
 
可是該條文已經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刪除防火時效之規定,以下為最新規定:
六、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
 
並列出刪除原因如下: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已定有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之防火區劃規定,圍閉管道間之牆壁尚無較其他防火區劃牆壁更高防火時效之必要,爰刪除第六款後段有關管道間防火時效之規定。
 
依目前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一項之規定: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編按:
實際正確答案應為「一小時」,但本書截稿前,本題標準答案仍未勘誤,讀者可詳查最新版勞動部公布題庫標準答案版本,考試時應以勞動部公布之現行版本作答。
試題114
下列何者不是消防警報設備中之主要內容? ①緊急中央控制設備 ②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③手動警報設備 ④廣播設備 。
  • 緊急中央控制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手動警報設備
  • 廣播設備

正確解答:  1 緊急中央控制設備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9條
警報設備種類如下: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試題115
設計高層建築防災中心之隔間時,其構造之防火時效要求需為 ①無規定 ②一小時 ③二小時 ④三小時 。
  • 無規定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三小時

正確解答:  3 二小時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四 節 建築設備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試題116
今有一營業餐廳之裝修設計,當其面積達多少以上時,廚房需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①無規定 ②100平方公尺 ③200平方公尺 ④300平方公尺 。
  • 無規定
  • 100平方公尺
  • 200平方公尺
  • 30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4 300平方公尺

簡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
第 18 條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但已依前項規定設有滅火設備者,得免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表格與規定事項。
試題117
下列何者裝修材料,非為「消防法」中所要求規範之防焰物品範圍? ①地毯 ②壁布 ③窗簾 ④布幕 。
  • 地毯
  • 壁布
  • 窗簾
  • 布幕

正確解答:  2 壁布

簡析: 消防法條文:
第11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試題118
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防焰規定,醫療機構在多少面積以下,裝修材料不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 ①100平方公尺 ②150平方公尺 ③200平方公尺 ④300平方公尺 。
  • 100平方公尺
  • 150平方公尺
  • 200平方公尺
  • 300平方公尺

正確解答:  2 150平方公尺

簡析: 消防法「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條文(表格):

本規定只有一個表格,有關醫療院所使用防焰物品的規定就在表格的第六列,根據第六列第四欄的「公告日期字號」內容,可以查閱修正前的相關內容,本題所公布的「標準答案②」顯然是根據修正前的內容,依據目前的規定,所有的醫療院所,只要設有病房者,不分樓地板面積都必須使用防焰物品,在公布的答案尚未更正前考生在考場作答一律以標準答案為主。
※ 本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規定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試題119
消防的火災起源分類,一般分A、B、C、D四類,其中B類是指何種火源種類? ①普通火災 ②電器走火 ③油類、瓦斯 ④金屬 。
  • 普通火災
  • 電器走火
  • 油類、瓦斯
  • 金屬

正確解答:  3 油類、瓦斯

簡析: 美國消防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NFPA),認為,因為不同材質而引起的火災,就應該有不同的滅火方式來對應,例如液體類的燃劑起火時(被歸為B 類),就不應該用同為液體的水來澆灌,以免讓火源更加漫溢,應該要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消防砂、泡沫滅火器等來滅火,因此各種場所都必須置備適用的滅火器,而如果是紙類、木材等材質引起的火災(被歸為A 類),即可用水或含水溶液來隔絕氧氣、冷卻被燃物,就能達到滅火的效果,如下表。


 
試題120
消防火災起源中,電氣設備所引起的火災是屬於下列那一類? ①A類 ②B類 ③C類 ④D類 。
  • A類
  • B類
  • C類
  • D類

正確解答:  3 C類

簡析: 美國消防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NFPA),認為,因為不同材質而引起的火災,就應該有不同的滅火方式來對應,例如液體類的燃劑起火時(被歸為B 類),就不應該用同為液體的水來澆灌,以免讓火源更加漫溢,應該要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消防砂、泡沫滅火器等來滅火,因此各種場所都必須置備適用的滅火器,而如果是紙類、木材等材質引起的火災(被歸為A 類),即可用水或含水溶液來隔絕氧氣、冷卻被燃物,就能達到滅火的效果,如下表。




火災分類表
試題121
室內空氣污染物之種類中,氡氣污染之主要來源是 ①燃燒行為 ②清潔劑 ③合板建材 ④建築石材 。
  • 燃燒行為
  • 清潔劑
  • 合板建材
  • 建築石材

正確解答:  4 建築石材

簡析: 根據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天然放射性物質資訊網所述,氡氣屬於鈾系與釷系元素衰變過程中的產物,因為土壤和岩石裏都含有少量的鈾與釷,土壤中的鈾含量為百萬分之0.7~11,釷含量為百萬分之6,所以我們的居住環境中亦難免有氡氣的存在。氡氣是天然輻射的最大來源,而氡氣蛻變所產生的子核種是一種導致肺癌的元素,所以有吸煙習慣的人加上家中氡氣濃度都偏高,當然罹患肺癌的可能性也提高了。為了不使室內氡氣濃度過高,保持室內空氣之排放暢通是最好的方法。
試題122
室內空氣污染物之種類中,甲醛污染之來源主要是 ①潮濕的地毯 ②破舊的隔熱建材 ③木合板建材 ④家庭使用之油漆 。
  • 潮濕的地毯
  • 破舊的隔熱建材
  • 木合板建材
  • 家庭使用之油漆

正確解答:  3 木合板建材

簡析: 根據行政院環境部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之登載顯示,室內空氣汙染物的主要來源包括以下八大類:
 
一、室外空氣污染源
室外的空氣可藉由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而進入室內,使室內空氣品質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室外的空氣污染源主要是交通運輸與工商活動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
二、室內燃燒源
烹飪與取暖是室內最普遍的燃燒行為。來自瓦斯爐、電爐、暖爐、壁爐等設備燃燒木材、煤、油、瓦斯等產生的空氣污染物主要為一氧化碳、一氧化氮及二氧化氮。
三、建材
主要產生甲醛等揮發性有機物及石棉。室內裝潢時所用的合板與隔板,因使用含有甲醛樹脂的接合劑,會刺激皮膚及黏膜。此外,過去廣為使用的石棉瓦也是一種致癌的污染物。
四、油漆及塗料
主要產生甲醛等揮發性有機物。
五、辦公室事務機
主要產生臭氧。
六、清潔產品
主要產生甲醛等揮發性有機物。使用殺蟲劑、特殊清潔劑、髮膠、油漆、立可白等用品,皆是室內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來源。
七、生物性污染物
潮濕且不常清潔打掃的地方容易孳生黴菌、霉、真菌、細菌、病毒、塵蹣等生物。
八、人類活動及其他
人類呼吸便會產生二氧化碳,而抽煙除了會釋放尼古丁、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醛、丙酮、焦油等污染物質外,也是室內懸浮微粒的主要來源。此外,室內盆栽植物產生的花粉、人體或寵物掉落的毛髮、體垢及皮屑也是室內空氣污染的來源喔。
試題123
環保署94年底公告,我國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規範項目中對甲醛濃度的標準是1小時值,不大於 ①0.08ppm ②0.15ppm ③0.2ppm ④0.3ppm 。
  • 0.08ppm
  • 0.15ppm
  • 0.2ppm
  • 0.3ppm

正確解答:  1 0.08ppm

簡析: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條文:
第 2 條
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室內空氣品質甲醛濃度標準規定
 
試題124
環保署94年底公告,我國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規範項目中的TVOC是指 ①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②甲醛 ③真菌 ④懸浮微粒 。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甲醛
  • 真菌
  • 懸浮微粒

正確解答:  1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簡析: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條文: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各標準值、成分之意義如下:

五、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指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標準值係採計苯(Benzene)、四氯化碳(Carbontetrachloride)、氯仿(三氯甲烷)(Chloroform)、1,2-二氯苯(1,2-Dichlorobenzene)、1,4-二氯苯(1,4-Dichloroben-zene)、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乙苯(EthylBenzene)、苯乙烯(Styrene)、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甲苯(Toluene)及二甲苯(對、間、鄰)(Xylenes) 等十二種化合物之濃度測值總和者。
 
※ 本條規定依題意節錄部分條文文字,原條文尚有其他規定事項。

第二部分:複選題 - 43題

試題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 ①壁紙、壁布、窗簾 ②家具 ③活動隔屏、地氈 ④分間牆 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行為。
  • 壁紙、壁布、窗簾
  • 家具
  • 活動隔屏、地氈
  • 分間牆

正確解答:  1 壁紙、壁布、窗簾、2 家具、3 活動隔屏、地氈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試題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 ①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②內部牆面裝修 ③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④分戶牆變更 。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 內部牆面裝修
  •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 分戶牆變更

正確解答:  1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2 內部牆面裝修、3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試題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是指 ①開業建築師 ②土木技師 ③營造業 ④室內裝修業 。
  • 開業建築師
  • 土木技師
  • 營造業
  • 室內裝修業

正確解答:  1 開業建築師、3 營造業、4 室內裝修業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試題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為下列哪些? ①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②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技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③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④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
  •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 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技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正確解答:  1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3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4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試題5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之業務範圍有下列哪些? ①設計 ②施工 ③設計或施工 ④消防查驗 。
  • 設計
  • 施工
  • 設計或施工
  • 消防查驗

正確解答:  1 設計、2 施工、3 設計或施工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試題6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 ①直轄市建築師公會 ②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 ③縣(市)技師公會 ④專業技術團體 。
  • 直轄市建築師公會
  • 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
  • 縣(市)技師公會
  • 專業技術團體

正確解答:  1 直轄市建築師公會、2 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4 專業技術團體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試題7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稱之審查人員,係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哪些人員? ①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③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④室內裝修從業人員 。
  • 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 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 室內裝修從業人員

正確解答:  1 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2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3 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試題8
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需設置: ①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 ②設計師及監工人員各一人以上 ③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④不須設置直接開業即可 。
  • 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
  • 設計師及監工人員各一人以上
  • 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 不須設置直接開業即可

正確解答:  1 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3 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簡析: 第9 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試題9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 ①室內字樣 ②室內裝修字樣 ③室內設計字樣 ④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
  • 室內字樣
  • 室內裝修字樣
  • 室內設計字樣
  • 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正確解答:  2 室內裝修字樣、4 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11 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試題10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①申請書 ②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③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④畢業證書 。
  • 申請書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 畢業證書

正確解答:  1 申請書、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簡析: 第 10 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試題11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依其執業範圍可分為下列哪些人員? ①繪圖技術人員 ②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③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④裝潢技術人員 。
  • 繪圖技術人員
  •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 裝潢技術人員

正確解答:  2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3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15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依其執業範圍可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試題12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哪些資格之一? ①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②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③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④大學畢業者 。
  • 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 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 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 大學畢業者

正確解答:  1 領有建築師證書者、3 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16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試題13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①領有建築師 ②領有土木技師證書者 ③領有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④領有水電技師證書者 。
  • 領有建築師
  • 領有土木技師證書者
  • 領有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 領有水電技師證書者

正確解答:  1 領有建築師、2 領有土木技師證書者、3 領有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17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試題14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哪些圖說文件? ①申請書 ②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③竣工圖 ④室內裝修圖說 。
  • 申請書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竣工圖
  • 室內裝修圖說

正確解答:  1 申請書、2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4 室內裝修圖說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3 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試題15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室內裝修圖說之敘述那些為正確? ①位置圖及裝修平面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②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③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④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
  • 位置圖及裝修平面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 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 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正確解答:  1 位置圖及裝修平面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2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3 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試題16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哪些人員署名負責? ①開業建築師 ②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③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④結構技師 。
  • 開業建築師
  •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 結構技師

正確解答:  1 開業建築師、2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簡析: 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5 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試題17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哪些項目加以審核? ①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②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③居住成員與人數 ④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 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 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居住成員與人數
  •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正確解答:  1 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2 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4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試題18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 ①起造人 ②所有權人 ③使用人 ④施工人員 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
  • 起造人
  • 所有權人
  • 使用人
  • 施工人員

正確解答:  1 起造人、2 所有權人、3 使用人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9 條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試題19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下列何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相關圖說,一次報驗? ①防火避難設施 ②防火區劃 ③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 ④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 。
  • 防火避難設施
  • 防火區劃
  • 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
  • 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

正確解答:  1 防火避難設施、2 防火區劃、3 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4 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0 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四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
試題20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①申請書 ②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③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④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
  • 申請書
  • 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正確解答:  1 申請書、2 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3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4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4 條
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四、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試題21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 ①警告 ②罰鍰 ③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 ④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
  • 警告
  • 罰鍰
  •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
  •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正確解答:  1 警告、3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4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四、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五、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六、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試題22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情事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 ①警告 ②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 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④停業處分 。
  • 警告
  •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
  •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 停業處分

正確解答:  1 警告、2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3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四、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五、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六、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試題23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①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②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相符 ③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④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
  •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相符
  • 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 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正確解答:  1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3 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8 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二、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試題24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①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使用 ②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 ③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 ④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
  •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使用
  •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
  • 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
  • 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正確解答:  2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3 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4 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9 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一、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
二、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
三、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試題25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圖說中「位置圖」應註明下列哪些? ①裝修地址 ②樓層 ③所在位置 ④使用用途 。
  • 裝修地址
  • 樓層
  • 所在位置
  • 使用用途

正確解答:  1 裝修地址、2 樓層、3 所在位置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試題26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哪些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①寺廟 ②都市計畫區內五樓公寓 ③幼稚園 ④孤兒院 。
  • 寺廟
  • 都市計畫區內五樓公寓
  • 幼稚園
  • 孤兒院

正確解答:  1 寺廟、3 幼稚園、4 孤兒院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5 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
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註:以上的法條內容,規定了幾種「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但並沒有規定樓層數要多少以上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面積需要多大的才算。
但是在「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的行政命令中,就羅列了另外22種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種類,其中第二十點就規定了「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試題27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哪些屬公有建築物? ①公營事業機構之建築物 ②自治團體之建築物 ③社會團體之建築物 ④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
  • 公營事業機構之建築物
  • 自治團體之建築物
  • 社會團體之建築物
  • 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正確解答:  1 公營事業機構之建築物、2 自治團體之建築物、4 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6 條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試題28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哪些屬雜項工作物? ①招牌廣告 ②散裝倉 ③圍牆④草坪 。
  • 招牌廣告
  • 散裝倉
  • 圍牆
  • 草坪

正確解答:  1 招牌廣告、2 散裝倉、3 圍牆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7 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試題29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哪些屬於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①樓地板 ②主要梁柱 ③承重墻壁 ④樓梯 。
  • 樓地板
  • 主要梁柱
  • 承重墻壁
  • 樓梯

正確解答:  1 樓地板、2 主要梁柱、3 承重墻壁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試題30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哪些屬於建築物設備? ①電力 ②消防 ③消雷 ④冷凍 。
  • 電力
  • 消防
  • 消雷
  • 冷凍

正確解答:  1 電力、2 消防、3 消雷

簡析: 建築法條文:
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試題31
下列哪些屬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義之「居室」空間? ①浴室 ②儲藏室 ③廚房 ④臥室 。
  • 浴室
  • 儲藏室
  • 廚房
  • 臥室

正確解答:  3 廚房、4 臥室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試題32
下列哪些屬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義之「居室」空間? ①工作間 ②門廳③娛樂間 ④集會間 。
  • 工作間
  • 門廳
  • 娛樂間
  • 集會間

正確解答:  1 工作間、3 娛樂間、4 集會間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試題33
下列建築技術用語,哪些敘述為正確? ①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 ②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③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④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二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
  • 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
  • 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 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二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正確解答:  1 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2 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3 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十一、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
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二十三、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二十四、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試題34
下列哪些屬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 ①位置圖 ②裝修平面圖 ③裝修立面圖 ④裝修透視圖 。
  • 位置圖
  • 裝修平面圖
  • 裝修立面圖
  • 裝修透視圖

正確解答:  1 位置圖、2 裝修平面圖、3 裝修立面圖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試題35
下列哪些符合室內裝修圖說之規定: ①比例尺二百分之一之裝修平面圖 ②比例尺二百分之一之裝修立面圖 ③比例尺一百分之一之裝修剖面圖 ④比例尺十分之一裝修詳細圖 。
  • 比例尺二百分之一之裝修平面圖
  • 比例尺二百分之一之裝修立面圖
  • 比例尺一百分之一之裝修剖面圖
  • 比例尺十分之一裝修詳細圖

正確解答:  3 比例尺一百分之一之裝修剖面圖、4 比例尺十分之一裝修詳細圖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試題36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時,下列檢附之圖說文件哪些為正確? ①申請書 ②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③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 ④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
  • 申請書
  • 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
  •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正確解答:  1 申請書、2 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4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34 條
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四、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試題37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下列檢附之圖說文件哪些為正確? ①申請書 ②建築物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③建築物原始平面圖 ④室內裝修圖說 。
  • 申請書
  • 建築物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原始平面圖
  • 室內裝修圖說

正確解答:  1 申請書、4 室內裝修圖說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3 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試題38
以經由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裝修樓層現況圖替代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時,下列哪為現況圖應載明之圖說? ①防空避難設施 ②消防安全設備 ③防火區劃 ④主要構造位置 。
  • 防空避難設施
  • 消防安全設備
  • 防火區劃
  • 主要構造位置

正確解答:  2 消防安全設備、3 防火區劃、4 主要構造位置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3 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試題39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於審核室內裝修申請時,下列哪些項目應加以審核? ①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②裝修材料應符合消防法之規定 ③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④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 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 裝修材料應符合消防法之規定
  • 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正確解答:  1 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3 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4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簡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文: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試題40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建築物內之哪些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①昇降機 ②電源插座 ③出口標示燈 ④緊急廣播設備 。
  • 昇降機
  • 電源插座
  • 出口標示燈
  • 緊急廣播設備

正確解答:  3 出口標示燈、4 緊急廣播設備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設備編條文:
第一章     電氣設備
第一節    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
第7條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試題41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建築物內之哪些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①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②避難方向指示燈 ③照明燈 ④廣播設備 。
  • 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 避難方向指示燈
  • 照明燈
  • 廣播設備

正確解答:  1 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2 避難方向指示燈

簡析:
試題42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組別哪些屬於商業類(B類)? ①娛樂場所 ②餐飲場所 ③店舖診所 ④旅館 。
  • 娛樂場所
  • 餐飲場所
  • 店舖診所
  • 旅館

正確解答:  1 娛樂場所、2 餐飲場所、4 旅館

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設備編條文:
第一章     電氣設備
第一節    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
第7條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試題43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組別哪些屬於辦公、服務類(G類)? ①金融證券 ②健身休閒 ③店舖診所 ④社福機構 。
  • 金融證券
  • 健身休閒
  • 店舖診所
  • 社福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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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設備編條文:
第一章     電氣設備
第一節    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
第7條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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